刘某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实行计件工资,保底月工资1500元,工作满1年后,视工作表现情况,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合同的其他条款,刘某觉得都能接受,只是觉得1年后公司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太长,公司老板解释说,因为人员的流动性太大,所以公司职工都签订这种合同。刘某对此不满,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到投诉后,社会保障部门对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了严格审查,指出职工在单位工作满1年后才给缴纳社保费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场依法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对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进行修改,并为刘某等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