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去年大学毕业后,经过半年的奔波,好不容易于今年1月份通过招聘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建筑公司作材料预算员。面试时,刘某向公司人力主管表达了自己的求职报酬愿望是月工资3500元,等到正式上班后,经请示公司领导,人力主管与刘某达成的意向是“刘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刘某同意了,并在工资确认单上签了字。但自2月份上班以来,该公司发给刘某的月工资一直是2400元,刘某便找到公司领导要求按双方确认的工资基数发放工资,公司领导先是推托说等等再说,后来干脆答复刘某“工资就这么多,爱干不干”。刘某忍无可忍,于今年6月底,以“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资,迫使自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辞了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补发自己的工资差额,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立案后审理期间,一天,刘某找到办案人员要求撤诉。在仲裁员的一再询问下,刘某道出了自己撤诉的原由:原来,在刘某起诉后,该公司找了几个社会闲散人员给刘某打电话,威胁刘某“不要找公司的麻烦,赶紧把案子撤了,否则对你不客气”。刘某涉世不深,经此恐吓,想到自己以后还要在当地找工作,也怕自己真惹到什么麻烦,所以决定撤诉。
仲裁员了解情况后,一边安抚刘某不要害怕,一边向刘某解释他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要勇敢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考虑到刘某的实际情况,仲裁员来到该公司找到公司领导,一方面向公司宣讲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出公司在支付刘某的工资问题上确实存在问题,公司应当按双方约定好的工资标准发放,如果拒不履行,公司还要受到加付赔偿金的惩罚;另一方面,指出公司找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刘某的做法也是不妥的,一是违反相关治安管理规定,二是影响了公司的内部稳定和对外社会形象,因为据了解,目前公司在职的部分职工在得知公司的做法后都惴惴不安,许多人也在为自己的将来作打算。所以,建议公司依法守法,从稳定团队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妥善处理与刘某的争议。最后,公司领导采纳了仲裁员的建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按约定补发了刘某的工资差额,刘某也放弃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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