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年审时间:201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年审对象及管辖
年审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驻滇部队用人单位、民办非企业(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各类中介机构等),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年审的用人单位:省属、驻滇中央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其所属或控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驻滇部队用人单位;中央机关、事业单位驻滇机构;外省驻滇机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和经省级其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
州、市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用人单位范围为:州、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在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和经本州、市其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
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的用人单位范围为: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本县(市、区)其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照与中方合资、合作企业的隶属关系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三、年审的主要内容
本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主要审查用人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年审内容包括: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立情况;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重点审查劳动合同订立、工资支付、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四、年审方式和步骤
全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采取书面报送年审方式进行,省级用人单位还可参加网上年审。用人单位可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nhrss.gov.cn下载公告和《二0一0年劳动保障执法审验报表》,进行自查,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按照属地管辖报送年审材料。参加网上年审的用人单位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网上办事栏劳动保障执法网上年审页面,按规定内容进行填报,审验通过后,到指定地点办理年审合格手续。
五、报送材料
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时,必须如实填写《审验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原件;
(二)审验报表、用人单位报审人员的身份证;
(三)年审手册和审验证;
(四)招用工录用登记名册,招用外国或台港澳人员的出示《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出示离退休证、聘书,聘用兼职或外单位在册人员的出示原用人单位相关证明及聘书;
(五)劳动用工登记证、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登记表(鉴证表)、集体合同;
(六)2010年1、4、7、12月的工资发放表原件;
(七)《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八)有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提交建筑工程合同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凭证;
(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名单、派遣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须提供);
(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凭证;
(十一)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无经营的用人单位出示季度税务零税报表;
(十三)有特殊情况的单位提交相应的资料或书面报告。
六、相关事宜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尤其是《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积极参加我厅举办的普法讲座,进一步强化法规意识。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年审登记。对逾期参加或不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需了解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详细信息,可以拨打各地公布的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电话。
省级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办公室电话:0871—7195755 7195775
年审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85号政通大厦一楼综合大厅(国贸中心对面,中玉酒店旁)。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