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徐委发[2009]29号)精神,鼓励、吸引和支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大力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海外人才),是指我国公民出国留学、研修,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在国外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并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拥有技术含量高、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和团队;引领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并且带技术、项目或资金来我市创业以及与我市企业合作创新的人才和团队;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等。
第三条 海外人才来徐创新创业的主要方式:可以用本人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管理技术进行转化、入股,创办、领办、合办各种企业,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进行投资,或承包、租赁及服务于各类经济实体和科研机构;可以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可以通过项目合作、有偿咨询、考察讲学、担任顾问等开展长、短期服务。
第四条 海外人才来徐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各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江苏省徐州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东陇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徐州海外科技人才创业基地、徐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各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孵化器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及徐州经济开发区均已设立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符合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资助条件的海外留学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每人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和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推荐海外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海外人才企业,可优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创业担保贷款。
第六条 按照注册企业所在地,由相关单位为海外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并根据项目规模及生产建设情况,优惠提供标准生产厂房,免收首年租金或给予20%的购买优惠;需生产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产业的科技含量、投产周期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第七条 海外人才来徐创业服务,凭中国护照可注册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的可注册外资企业。以个人名义申办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最低可至10万元人民币;两人以上合资经营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可至3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以及需有关部门前置审批者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投资人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海外人才可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参与投资,通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70%。
海外人才来徐创办、领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海外人才以本人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我市创办、领办的企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海外人才来徐创业所需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人员招聘等手续,由创业载体所在地主管部门统一代办,并提供其他有关的公共服务。
第八条 处于孵化期的项目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先征后返还,从第三年开始项目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的返还。对创业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海外人才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
新上高新技术项目,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实现所得税地方留成和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的10%实行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80%的比例奖励。
第九条 海外人才来徐研究开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可获得相应奖励。其中该职务科技成果由用人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奖励给该职务发明者;由用人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海外人才,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由用人单位向股份制企业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也可获得总数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股份的奖励,各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海外人才予以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法保护海外人才的知识产权。海外人才在徐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重大发明专利,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全额申请费和实审费补助;在本市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明专利,可以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和其它单项科研成果奖。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海外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收益单位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同级财政按每年新增缴所得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对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人才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10%作为奖励。
第十条 凡国家、省资助给我市海外人才的科研资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匹配经费。
优先推荐海外人才申报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如获批准,同级财政从人才资金中,将给予一定配套资金资助。同时,市有关部门实施的科技(人才)资助项目,向引进的海外人才倾斜。
海外人才创办的企业在技术研发、企业管理等方面需聘请其他外国专家指导的,引智专项经费可为其提供外国专家来徐旅费、在徐食宿等费用资助;获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资助的,同级财政将给予一定配套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凡来徐创新创业海外人才,可优先进入开发区、园区创新创业,并享受开发区、园区内的有关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
对海外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所持有的高科技含量的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专门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建设海外人才公寓,或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在我市的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条件、设施、环境较好的住宅小区,以成单元统一长期包租的形式,建立“海外人才周转公寓”,为每位来徐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无偿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临时周转房,使用期为2年,用于解决其临时安置问题。
来徐州定居5年以上的海外人才,在徐州本地购买住房时,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房价的3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购房补助;3年内每月发给2000元生活津贴补助。
第十三条 海外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工作,对确有困难暂时找不到工作的,由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协助安排。
海外人才到六县(市)、贾汪区工作的,在市区有住房的,其本人及随调随迁随归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落在徐州市区内。
海外人才随归子女入学(托),可根据海外人才的意愿选择就读学校,有关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其子女升学时,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海外人才来本市创新创业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对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及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电,在规定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放行,并可申请购买自用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海外人才在本市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全部兑换成外汇汇出国(境)外。
来徐定居的海外人才,需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再次出国研修的,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派出。
第十五条 海外人才来徐工作,需落户入编的,可不受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需聘任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对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硕士人员,其工资待遇可分别暂按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待遇对待。
海外人才来徐工作的,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和在国外注册攻读研究生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出国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年限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并可进入徐州市人才储备中心,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其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和在国外工作的时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海外人才享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同等医疗保健待遇,并建立医疗保健卡制度,政府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和不少于15天的疗养。
第十六条 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听取海外人才意见的“直通车”制度。吸收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参政议政,参加政协、侨联、青年联合会、工商联等,遴选一批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的海外人才担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咨询专家顾问,定期组织海外人才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座谈交流,了解其实际需求与想法,保障海外人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人才,可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人选,优先作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和出国研修的推荐人选,优先推荐参选国家和省、市各类优秀人才及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对通过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以及在徐州工作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海外人才,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属于集体成果的,首位人员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市政府设立“海外人才来徐创新创业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3人,每人奖励20万元。
对长期关注支持我市建设并做出较大贡献,在其所留学国或地区有一定声誉和影响的留学人员,市政府可聘其为徐州市荣誉市民。
第十七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组织、人事、科技、教育、财政、外经贸、公安 、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徐州市海外人才来徐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我市引进海外人才来徐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海外人才来徐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和扶持政策兑现的协调以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海外人才创新创业专家顾问组,为海外人才来徐创新创业、科技和经贸项目合作引进提供咨询、认证、评估服务。成立“江苏省徐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促进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平台体系建设,为海外人才回国创新创业提供综合服务。市人事局设立海外人才创业服务管理中心,为海外人才来徐创新创业提供联系、接待、咨询、指导、资格初步认定、代办有关手续等综合服务。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加大吸引海外人才来徐创新创业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采取多种渠道,设立留学人员来徐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创新创业投资资金,重点用于吸引、资助来徐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作为政府综合管理海外人才来徐创新创业的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海外人才使用情况及各部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其他文件中的有关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