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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2011年10月14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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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就业”现象严重 需进一步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劳资双方行为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于今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什么当今社会比较关心、关注大学生毕业问题,要看当前中国大学生就业的现状是什么?        据统计, 2008年我们国家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到559万,这么大的数字。预计今后三年还将以每年50万的速度增长。3月20号的南方周末报上,恰好有一篇题为《大学生京城求职梦》的文章,这里就谈到了大学生就业的现状,描述的大学生就业现状堪忧。这里说到2005年至2007年,大学生的平均就业率仅为70%。个人感觉远远达不到这个比例,因为我们知道,《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个别学校为了提高本校毕业生所谓的就业率以扩大自己的招生规模,强制要求毕业生找接收单位,实行两不找的“空就业”;一些毕业生往往也抱着不同的目的愿意这种空就业,将档案关系和户口落到用人单位。实际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可言。这里做了手脚。
       私下里跟一些毕业大学生探讨过这个问题,可谓形形色色的就业协议层出不穷。加之刚毕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心气一般都比较高,但苦于毫无工作经验可言,选择工作岗位易产生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另外一点是,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尚需要加强,并用法律的手段进一步规范劳资双方劳动用工行为。
2、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就业协议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院校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劳动合同则是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并且是在学生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以后才签订的。而就业协议一般是在毕业生派遣之前签订的,习惯上认为是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相关条款可以带入劳动合同中去。
具体有三个不同方面,分别从三个不同方面给大家解释一下。
  第一是主体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主体的不同。
  第二是内容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进行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作,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分配的具体体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所以这有一个内容的不同。
  第三是性质的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和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这个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这个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两方面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
  另外还有一点要重申的是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是不同的。如因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刚才三个方面总结大学生就业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具体的不同的方面。
       就业协议实际是一种带有国家政府指导性质的协议,作为一方的主体很特殊的是学校,它不是一方用工主体,学校在中间起到了一个就业指导推荐和就业派遣作用。就业协议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在就业协议项下达成的是就业的意向的协议,他不代表劳动合同。应当说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他可以是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就业协议具有政府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的特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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