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泉州市高等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提高泉州市高等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泉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投入专项资金,实施"桐江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 在泉州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由高等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四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特聘教授人选,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根据泉州市高等教育和学科发展情况,特聘教授岗位进行分期设置,每一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一至二个。
第六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
⑴对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重点建设学科;
⑵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内外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七条 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⑴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⑵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为泉州市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⑶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⑷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九条 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每期三年至六年。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⑴具有博士学位(国内学者必须同时具有教授职称);
⑵ 年龄一般55周岁以下;
⑶已经或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重要科研项目,能带领学科队伍,为省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⑷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国外学者只具有一项的,具备条件应十分突出)
①科研成果:理工科论文被SCI或EI收录10篇以上,文科1级权威刊物五篇以上;或者二十万字以上专著三部以上;
②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只限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⑸具有团队精神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
第四章 聘任
第十一条 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三条 设岗高等学校聘请三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评价意见,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决定聘任特聘教授。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聘教授聘期为三至六年,聘任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审定程序:
⑴每年受理一次的设岗申请。有关高等学校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泉州市高等学校"桐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⑵泉州市人民政府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定。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名单于每年的四月一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向国内外公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审定程序:
⑴已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报送《泉州市高等学校"桐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
⑵泉州市人民政府对特聘教授人选进行评审,并于每年的七月三十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⑶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确定特聘教授聘任人选,并于每年的九月一日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章 待遇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享有的待遇
⑴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特聘教授奖金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同时享受相应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受聘者如为两院院士,津贴另行面议,如其带领的学科组其他人员愿意一起来校工作,按泉州市招聘各类人才优惠办法接收。
⑵安家费5万元,提供三室二厅住房一套;服务六年以上的,若双方均同意续聘,应聘者可以获得住房产权;解决配偶工作调动及子女入学问题。
⑶提供高强度支持的教学科研活动经费(其中,教学科研启动经费:理科类50万元,文科类20万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人员聘用权和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奖金、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拨出"桐江学者计划"专项资金支付。属于政府支付的特聘教授奖金、教学科研活动经费每年由教育部门提出项目支出计划,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属于聘用学校负责的其他经费,按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在聘任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校每年对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职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桐江学者计划",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桐江学者计划"办公室,挂靠泉州市教育局,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