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人〔2009〕31号
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指示和中组部召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作为落实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建立完善的上海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分层次、多渠道选拔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本计划也是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085”工程主要的建设内容。在总结2008年度东方学者遴选工作的基础上,为不断完善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设岗和遴选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原则
1.坚持“扶需、扶特、扶强”原则
高校学科建设与布局结构调整首先要服务国家发展需要,紧贴上海“四个中心”建设;高校学科建设与布局结构调整要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上海高校学科建设与布局结构调整的目标是要建设国际一流的学科和一流的高校。
2.坚持“分类指导、人岗匹配、最合适才是最好”原则
采用“规划、布局、建设”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对各类学校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支持不同类型的高校错位发展,从宏观上引导各高校的规划定位,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
3.坚持“先设岗,后选人”原则
坚持与上海高校学科专业布局调整相配套,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坚持先设岗,后选人,根据岗位设置有关规定,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行岗位聘任制。
二、关注团队建设并兼顾团队引进方式
各高校在遴选和聘任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时,应适当兼顾团队引进方式,对申请者需要携带在长期合作中形成的研究、教学集体一起引进的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1.对来自同一领域,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教学集体,上海高校可根据人员实际情况和学校学科建设需要,直接引进由东方学者率领的团队。引进团队的主要成员与东方学者一起申报。市教委对以团队引进方式的东方学者在经费资助上,在原有基础上根据团队人员情况作适当增加。
2.在聘用期内,给予团队中的东方学者个人10万/年的岗位津贴;团队中其他人员资助方式和岗位津贴数额由团队带头人(东方学者)决定。
三、进一步探索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增设东方学者讲座教授
为了围绕急需紧缺,突破工作地点、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形成进出更自由、渠道更畅通、方法更灵活的流动方式,高校应树立以用为本观念,创新体制机制,使海外各类高层次人才能够更方便地来沪工作,为此市教委增设“东方学者讲座教授”岗位。
1.东方学者讲座教授岗位专门聘用国外高水平大学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人员,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从事自然科学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从事人文社会科学及传统医学的,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左右,如有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5.给予东方学者讲座教授岗位津贴每月1.5万元以及每年一次往返的国际差旅费。聘任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配套。
6.被批准并聘任到岗的特别优秀的东方学者讲座教授人员,如符合特聘教授的其他条件,本人愿意每年工作9个月以上,可转聘特聘教授(东方学者),转聘后,一般聘期不少于3年。
四、做好与国家有关人才计划的衔接工作
各高校在人才引进、培养中应关注三个层面(国家级、地方级、校级)不同特点和要求。高校引进的海外人才可按照实际情况申报不同层面的人才计划。东方学者岗位计划作为上海高校申报国家、本市“千人计划”的基础,经评审通过并获得东方学者称号的人员,符合本市“千人计划”条件的,可直接进入市委组织部组织的本市“千人计划”后阶段评审程序。
五、加强经费预算编制、落实和管理
1.东方学者岗位计划每年遴选和聘任50位东方学者,其中中央部委在沪高校名额一般为17-20名,市属高校名额一般为30-33名。
2.东方学者聘任,聘期一般为3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岗或不能聘满3年,引进单位如需调整,须经批准后,再对人员名单、岗位属性、经费使用等进行调整。
3.高校应为所聘任的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除市教委给予特聘教授岗位资助经费每人40-60万元外,学校应对特聘教授给予配套科研经费,其中:自然科学领域的配套经费一般为70-1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配套经费一般为30-50万元(其中对团队形式引进的东方学者,配套经费可给予一定的增量)。对讲座教授的配套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教育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有关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要划出一定份额用于人才开发的精神,列入“985工程”、“211工程”建设的高校,配套经费可从“985工程”、“211工程”地方配套经费中列支,其他高校的配套经费可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经常性专项经费中。当年批准设岗并聘用的东方学者的科研配套经费,应在本年度学校预算调整时,或在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中给予落实。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