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管理相关政策
湖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鄂教人[2000]0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全省教育创新工作会议精神,配合“211工程”建设,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省高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省决定投入专项资金,在高等学校中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 在高等学校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由学校推荐,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教育厅批准,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岗位津贴。
第四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和特聘教授人选: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分期进行。每一获准学科只设置特聘教授岗位一个。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五年一期,由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第一期,三至五年内,在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50个。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从高等学校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中产生。其学科范围为:一是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近期可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重点建设学科;二是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际国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七条 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2、主持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级重点项目;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九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全身心地投入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优秀的学术素质,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3、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显著成绩; 4、具有发展潜力,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6、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与审定程序:有关高等学校于每年的4月15日前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湖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一次高等学校的设岗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定,于7月15日前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名单并通知学校。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与审定程序:
1、已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设岗高校通过新闻媒介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2、校学术委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 3、请三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4、学校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湖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及相关材料; 5、省教育厅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6、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特聘教授人选,并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于每年7月15日前通知有关高校。
第十二条 有关高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准意见,确定特聘教授聘任人选,并于每年的9月1日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岗位津贴。第一期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由省支付;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四条 在聘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和一定数额的科研配套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聘任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明确具体职责和工作条件。聘任合同和聘书副本须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聘期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聘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二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校每年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期中考核评估和聘期届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对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特聘教授经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和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必要时对特聘教授岗位进行调整;对在任期内做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予以重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执行本《实施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作特殊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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