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独树一帜的西藏特色旅游,公司却因员工的跳槽违约遭到了极大的难堪。今天,上海徐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女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代价是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雅吉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西藏特色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004年5月,刘女士受聘于这家旅行社担任销售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合同中都约定,公司在受聘者离职时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受聘者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性的业务,否则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05年7月,刘女士提出要离开雅吉公司,经再三挽留无果,双方就竞业限制事宜再次形成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刘女士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后离职而去。然而时日不多,刘女士即以多种形式在他处开展与西藏特色旅游有关的业务。雅吉公司虽多次提醒、劝阻,刘女士依然我行我素。 2006年7月,雅吉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女士赔付违约金30万元。为印证其诉请,雅吉公司向法庭递交了有关的网页、报纸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她离开雅吉公司后一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没有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关的工作,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期满后则不再受约束,何况当初合同签订时显失公平,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认为,诚实守信不仅是企业法人的经营之道,也是社会每一名成员的立身之本。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到违约金约定过高,具体数额可酌情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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