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单位简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财政拨款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理论研究工作。 二、招聘岗位和人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3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3年6月10日以后出生)。 (二)岗位条件 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dhrss.gov.cn)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地点:济南市公和街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402室 报名时间: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 报名材料包括: (1)国家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就业推荐表,并能够正常毕业; (3)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出具同意应聘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可在体检和考核时提供); (4)有本人签名的《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 (5)本人在正规出版物上发表的相关专业论文或课题成果。 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报名,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名材料一经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相应核减招聘人数。 2、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笔试总分100分。笔试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及面试人选名单。笔试时间、地点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另行通知。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岗位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 2、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测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语言表达、科研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面试时间、地点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另行通知。 面试总分100分,对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核体检范围。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同一招聘计划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四)考核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考核体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考核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体检工作。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考核采取谈话、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提供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体检原则上在省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五)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待遇 聘用人员为编制内正式职工,工资、福利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老师 联系电话:86010199 七、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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