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教育系统的聘用合同仅供参考(有色部分或空格处需填写) |
聘 用 合 同 甲方(聘用单位)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 李华(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为固定期限合同。 (2)自 1999年 9月 1日至 2000年 8月 31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四条 工作报酬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根据教育系统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甲方依据本条第3、4款解除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时,乙方的月工资低于甲方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单位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1)凡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乙方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2)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赔偿费; (3)凡是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8.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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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集团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孙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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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字)李华 |
1999年 9月 1日 |
1999年 9月 1日 |